人工智慧(AI)正在逐漸滲透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日本目前尚不存在一部對AI的研發與應用進行全面「規制」的法律,但未來可能會出現哪些問題?面對將人生重要決定交由AI處理的趨勢,人們應抱持怎樣的危機意識?對此,記者採訪了中央大學國際資訊學部教授、AI與法律專家,同時擁有美國紐約州律師資格的平野晉教授。
參加國內外AI專家會議的中央大學國際資訊學部教授平野晉
AI面試為何淘汰了求職學生?
——您目前出任日本政府的AI專家委員會委員。
我是從加入總務省「AI網路化研究會議」(前身為ICT智慧化影響評估研究會議)開始,參與了政府主辦的各種會議,並作為日本代表參加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國際會議。這些經歷讓我有機會與企業、消費者等各種利益相關者交流,大大拓寬了視野。2019年4月中央大學創設國際資訊學部後,我主要在東京市谷田町校區而非多摩校區授課。
平野晉教授針對日美法律制度差異等話題暢談AI(2026年4月,東京都新宿區)
——您是通過與學生交流,才開始對AI的使用方式產生危機感的嗎?
是的。我的研究室第一屆學生在求職時告訴我:「參加了AI面試篩選。」當我詢問結果時,他說沒有被錄取。我問:「你覺得自己為什麼被淘汰?」他的回答卻是:「不知道。」「沒辦法。」當然,我知道企業通常不會向落選者說明原因。
但即便如此,我仍感到震驚:為什麼我的學生會允許區區機器左右自己人生中的重大選擇,卻絲毫不覺得有問題?於是我查閱了一些法學論文,發現美國等發達國家對將招聘篩選工作交給AI存在大量批評意見。
原因在於,美國許多知名企業長期以來為了提高挑選效率,會利用AI對海量求職履歷進行初步篩選。
然而AI無法真正理解具體語境。例如,如果系統被設定為淘汰有半年以上空檔期的求職者,那麼它就會忽略背景原因而直接判定不合格。比如有些女性因結婚、生育而暫時離職半年以上,如今已具備重返職場的條件,也擁有強烈的工作意願和優秀能力,但AI無法理解這些背景,只會機械地將其篩除,因此遭到廣泛詬病。
此外,一些企業將面試錄成影片後由AI打分。這種做法也受到嚴厲批評。因為這種做法缺乏科學依據,未能履行說明責任,且可能產生帶有歧視性的結果。
甚至曾有企業提供「由AI分析面試影片並給予評價」的服務,結果遭到人權組織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投訴,最終該企業停止提供該項服務。
美國科技企業的產品在全球範圍內被廣泛使用。川普總統在今年5月的中美首腦會談時,率領IT、AI等知名科技企業高管前往中國(摘自白宮官網相簿)
日本、美國與歐洲的三種不同規制路徑
——雖說美國給人的印象是AI技術領先,但問題似乎也很多。
確實如此。美國在AI和演算法應用方面的發展速度遠快於日本,因此各種問題也更早暴露出來。我的基本觀點一直是:日本應該把美國出現的問題當作「前車之鑑」,更聰明地利用AI。這一觀點也是我開展研究的基本出發點。
關於AI治理(AI Governance),日本、美國和歐盟採取了截然不同的路徑。我認為這一點值得關注。
歐盟:預防原則下的嚴格規制
首先,歐盟通過《人工智慧法案(AI Act)》直接對成員國實施規制。該法案將AI風險分為四個等級:不可接受風險(禁止使用)、高風險(嚴格規制)、有限風險(要求透明度)、無需規制。只有最低等級基本不受限制。同時法案還設有處罰機制,因此規制力度相當嚴格。歐盟奉行的是「在問題發生之前先進行規制」的預防原則。
美國:鼓勵創新優先
與歐盟相反,美國長期堅持「無需事先許可的創新(Permissionless Innovation)」。特別是在川普總統再次執政後,這種傾向更加明顯。
不過,美國屬於聯邦制國家,各州政府仍保有大量自治權。即便聯邦政府反對預防性規制,各州也可能採取不同政策。例如伊利諾伊州已經制定並實施了針對部分AI應用的規制法律。因此,觀察美國時不僅要關注聯邦政府,也要關注各州的立法動向。
AI法案實施前,日美歐的AI治理對比(供圖:平野教授)
日本的AI法是「準硬法」,風險應對層面尚存隱患
——日本相關法律的完善情況如何?
過去,日本為了避免抑制AI研發和應用,一直主要依靠指南(Guidelines)、指針(Guidance)自主遵守的機制,也就是所謂的「軟法(Soft Law)」治理模式。
但後來社會輿論調查結果顯示,多數受訪者表示對AI感到擔憂。因此,2024年夏季,內閣府設立了「AI制度研究會」,開始討論AI治理的立法問題,我也作為成員參與其中。
首屆研究會會議上,時任首相岸田文雄親臨會場,要求必須兼顧「風險應對」和「創新促進」兩大目標。研究會於2024年年底的第六次會議上,以「中期總結方案」的形式回應了兼顧要求。之後,時任首相石破茂出席會議,指示時任內閣府特命擔當大臣城內實等人盡快根據建議提交法案,次年(2025年)法案提交國會,《人工智慧相關技術研發及活用促進法》(AI法)於2025年5月正式通過。
AI制度研究會首次會議(2024年8月,摘自首相官邸官網)
《AI法》可以說是一部「準硬法」(編輯部注:介於設有罰則、具備強制效力的硬性法律以及僅以方針、規範形式存在的軟性法規二者之間),是一部對嚴格規制採取克制立場的法律。其中一個原因是,過於嚴苛的規則,會阻礙AI的研發與落地應用,違背「兼顧風險管控與創新發展」的立法初衷。加之,要起草針對AI的嚴格規制立法,需要存在支撐立法的社會前提事實(立法事實),而AI可能帶來的風險尚未充分顯現。
也就是說,現階段起草嚴格的規制法案在現實中面臨困難。此外,也有人擔憂現行法律對AI風險的應對尚不充分,AI制度研究會指出,應首先適用和執行現行法律以緩解民眾擔憂的同時,若在此過程中發現現行法律存在不足(法律缺位,編輯部注:指缺少可適用於該類問題的相關法律),屆時規制立法所需的立法事實才會明確。
AI法吸納了AI制度研究會的討論結果,首先採取了以適用和執行現行法規及指南等為中心的立法思路。此外,該法律並未設置處罰條款,作為法案提案方的日本政府在國會答辯中稱,國家可採取的措施僅有調查、研討應對方案、行政指導等,因此這部法律不屬於規制類法律。AI應用企業被課以配合政府施策等的義務,但政府也在國會答辯中表示該義務僅屬於努力義務。
如果僅靠AI法不足以應對問題,則未來有可能頒布規制類法律
——能否詳細說明日本AI相關立法的趨勢?
在AI法案的國會審議中,有批評指出僅靠努力義務和配合義務是不夠的。但如前所述,作為現實問題,針對尚未具體發生的「風險」,難以規定施加處罰的前提要件。相反,切實執行現行法律才是當務之急,通過這樣做可以發現可能的「法之欠缺」。
此外,AI法新設立的以首相為最高負責人、全體大臣為成員的「人工智慧戰略本部」,也是一個推動現行法律對AI各類問題執行的機制。也就是說,針對AI引發的各類問題,以首相為首的「人工智慧戰略本部」可發揮統籌指揮的中樞作用。例如,一旦發現各省廳管轄範圍内存在涉嫌違反現行法律的情況,本部能夠督促對應省廳嚴格落實執法工作。
利用該法賦予國家的AI調查功能,可以針對未來可能出現的、AI能力超越人類並可能對人類構成威脅的「通用AI」「強AI」或「奇點」的出現,從現在起就由政府掌握AI研發動向和進展,以備不時之需。
日本立法向來存在一種傾向:不願在缺少充分立法依據的情況下,倉促頒布嚴苛的管制類法律。例如,《男女僱傭機會均等法》在修訂前最初並非規制法。但隨著時代發展帶來社會環境的改變,它被修訂為規制法。AI法也採取了先作為規制法之前階段的一種軟性法規式制定法的形式。
然而,未來隨著時代發展,AI技術及其應用不斷發展並廣泛普及,各類問題逐漸顯現,當現行法規和指南的適用已明顯不足時,有可能頒布例如對應具體風險修訂行業法這類形式的規制法律。
日本型AI治理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供圖:平野教授)
平野晉
原文:瀧山展代、攝影·後藤芽吹 / JST Science Portal 編輯部
中文:JST客觀日本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