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利用人工智慧(AI)創造的發明,是否可以認為AI開發人員也擁有權利呢?針對已開始考慮承認AI開發人員權利的一些媒體報導,科學技術政策擔當大臣城內實表示,「2024年12月,智慧財產權戰略本部構想委員會已經確認,將開始審議對發明做出貢獻的AI開發人員是否應被認定為發明人等問題,希望以此明確AI開發人員的地位。相關政府省廳今後將繼續推進討論,併計劃在2025年6月左右制定的智慧財產權促進計劃中明確方向」。
科學技術擔當大臣城內實
發明人是指創造性地參與發明技術特徵部分並使其具體化的人。目前,尚不確定AI本身是否已處於能夠自主進行創造活動的階段,自然人利用AI進行發明創造活動的情況也較為普遍。在這種情況下,在專利法的適用中,既往的發明人認定方法(根據參與發明特徵部分的程度來認定發明人的思路)可適用於使用AI的自然人。換句話說,AI是一種工具,不能成為發明人。因此,AI開發人員的權利此前一直沒有得到承認。
另一方面,通過使用AI有效地開發藥品來獲得藥品專利等將AI用於發明的情況,此前並不確定AI開發人員能否被認定為藥品的發明人並被授予專利權。
構想委員會確認,將考慮對發明做出貢獻的AI開發人員是否可以被認定為發明人,以明確AI開發人員的地位。專利局和其他相關部門也將進行具體討論。
那麼,在多大程度上、以何種方式參與研發便能獲得相關權利呢?儘管很難確定,但美國USPTO還是在去年2月發布了指南,明確了對AI輔助發明的處理方法。該指南為協助申請人、USPTO審查員確定自然人在AI輔助發明中的貢獻是否重大提供了指導,並提供了2個案例來說明在審查中如何應用。
該指南包括以下5個方面。①自然人使用AI創造發明,並不否定其作為發明人的貢獻;②僅僅向AI提出問題的自然人,可能無法被認定為該AI輸出中識別出的發明的合適發明人。然而,從AI中特定解決方案的方式可能構成顯著貢獻;③僅僅將發明付諸實務並不能構成顯著貢獻。因此,僅識別和評估AI輸出的自然人,特別是當該輸出的特性或效用對本領域技術人員顯而易見時,並不一定能成為發明人;④在某些情況下,考慮特定問題來設計、構建或訓練AI以提取特定解決方案的自然人可能成為發明人;⑤僅僅擁有或監督用於發明的AI的人不能被視為發明人。
在案例中,當AI開發人員使用能夠學習化合物及其親和性的AI,且研究人員輸入目標化合物群,合成、改進和驗證前6種親和性計算輸出結果,確定最終化合物,並申請專利時,AI開發人員可以被認定為發明人。但是,如果僅僅對訓練數據進行輸入,則不能被認定為發明人。在另一種情況下,如果AI開發人員根據化合物特性對AI進行了3級改進,並且進行了真實化合物的數據學習和訓練等微調工作,則AI開發人員可被認定為最終化合物的發明人。
在這兩種情況下,AI開發人員是否是不可或缺的研究參與者之一似乎都很重要。
原文:《科學新聞》
翻譯:JST客觀日本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