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綜合地球環境學研究所的小林邦彥研究員與龍谷大學的西川芳昭教授組成的研究團隊爲了探討種共用的「種公地」可能性,以都道府縣爲中心,調查了新品種的開發和共用現狀。結果發現,從資源獲取的角度來看,並不一定能促進農民等獲取和利用都道府縣開發的新品種以及爲育種而收集的種,這與爲了更加容易獲取植物遺傳資源,政府簽署國際條約的意圖相背離。
穀物、果樹、花卉等農作物的種不僅是糧食生產所必需的,對新品種的育種和開發來說也不可或缺。因此,爲將種作爲生物資源和遺傳資源進行保存和共用,國際社會透過了《國際植物新品種保存公約》(UPOV公約)以及《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ITPGRFA),建立了合作體制。
供圖:綜合地球環境學研究所
研究團隊首先分析了ITPGRFA和UPOV公約在日本國内的實施情況,明確了國家實施條約時遵循的方針和慣例。接下來根據品種註冊資料庫分析了地方政府的動向,同時實施問卷調查,明確了地方政府的政策和實務,探索了建立共用國内種的「種公地」的可能性。
對這兩項條約的國内實施情況的分析表明,開發出新品種後,在轉讓、收穫和品種開發的程序中,會產生將種作爲遺傳資源使用或者作爲生物資源使用的兩個方向。ITPGRFA爲方便獲得重要作物品種的種等,建立了多邊制度「MLS」,要求締約國提供基因池中的遺傳資源,並在提供時使用共同協議《標準材料轉讓協定》(SMTA)。在日本,由農業食品產業技術綜合研究機構(NARO)營運着基因池。
UPOV公約旨在根據各國通用的的基本規則保存植物新品種,並進一步促進品種開發和利用。被要求「授予並保存育種者權利」的是締約國,而非農民或種苗公司。日本目前是1991年修訂的《UPOV 1991公約》的締約國。隨着此次的公約修訂,日本還修訂了《種苗法》。ITPGRFA下面有作爲種公地的MLS。關於對提供的種進行基因改良開發新品種的情況,1991年的UPOV公約中規定,對於以培育多個品種爲目的接受種轉讓並開發新品種的行為,將不承認育種者權利,保存了恆定性。
另外,研究團隊還透過約40年的資料和問卷調查分析了地方政府的品種開發情況和種分配實態,關於地方政府根據《種苗法》申請的品種註冊數量,既有北海道和長野那樣的在過去40年裏開發出200多個品種的地方政府,也有滋賀和大阪那樣的同期品種註冊申請數量不足10種的地方政府。在關於培育品種的分配和侷限的問卷調查中,80%以上的地方政府回答「僅向轄區内的生產者和生產基地分配」了被授予育種者權利的品種。60%的地方政府侷限對分配品種的種進行再分配。
在過去40年裏,都道府縣的公共機構開發的2814種花卉園藝和農作物新品種中,營運基因池的NARO只保有130種,僅佔5%,而且可以透過NARO,根據《標準材料轉讓協定》(SMTA)分配到海外的品種只有2種。以上結果表明,地方政府的這種實際情況與支援ITPGRFA精神(建立了方便獲取植物遺傳資源的MLS等機制)的各國的期望相悖。研究團隊表示:「今後將以此次的研究成果爲基礎,進一步研究形成種公地需要具備哪些條件,讓具有潛在不同觀點的利益相關者均可參與進來,如企業、個人育種者、公共試驗研究機構、大學和農民等。」
原文:《科學新聞》
翻譯編輯:JST客觀日本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