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自主開發還是引進外來技術?
1950年代後半期至1960年代,日本產業界和科學技術人員對這個問題一直舉棋不定。年輕技術人員強烈希望自主開發技術,但對經營者來說,要想儘可能便宜地製造出產品,直接從外國購買技術比從零開發成本來得更低。主力技術人員中也有很多人認爲,要想挽回戰爭和戰敗造成的技術差距,比較現實的方法是先引進外來技術,然後加以改良。
日本有成功引進外國技術的基礎。明治時代以後,日本從歐美引進了大量技術並進行了改良,在這方面的經驗非常豐富。
《科學技術基本法案》於1968年被廢案以後,重新制定科學技術基本法案的呼聲始終不太高。終極因數可能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日本經濟在此期間繼續操作保持高速增長,國民生活變得富裕,但從1960年代後半期開始到1970年代,高速增長的負面影響日益顯現。都市化歷程急劇加快,土地價格上漲,住房出現不足,受薪族要擠在擁擠的滿員電車裏通勤。全國工廠的公害問題和環境問題逐漸顯現。
放眼世界,當時越南發起了轟轟烈烈的反戰運動和反體制運動,這種現象導致現代科學遭到批判,反科學主張佔據上風。不久以後,日本的大學也發起了反公害運動和反體制運動,且規模不斷擴大,尤其是對努力學習打算進理工科的學生來說,自己的選擇受到了質疑。年輕人直到高中一直被教導是科技的力量促進了經濟增長,使得國民生活變得富裕,但進入大學後則面臨完全相反的思想洗禮。很多學生苦惱於撞到巨大牆壁上。那是一個曾經堅信不疑的科技信仰受到嚴重動搖的時代。
日本在戰後經歷過兩次震動全國的大學生運動。第一次是1960年發生的安保鬥爭(政治鬥爭),大量學生走出校園,到國會前示威遊行。第二次是1968年興起並愈演愈烈的學園紛爭,這場因抗議學費上漲而引發的運動最終以全國學生聯盟爲中心,隊形變換成爲了質疑大學存在方式和學術存在方式的鬥爭。很多大學發生學生罷課事件,東京大學和東京教育大學(現築波大學)未能舉行入學考試等。這個時期,包括科學研究在内,日本的學術研究嚴重停滯。
著名的東京大學安田講堂,1968-1969年這裏曾發生過激烈的「學園紛爭」
在這場學園紛爭中,大部分大學都成立了大學改革委員會,探討大學改革的方向和方式。但從結果來看,可以說進行大學改革的熱情迅速萎縮,運動的結果變成了文部省加強對學校的管理。東京教育大學被遷至茨城縣築波,變成教授現代内容並加強了管理的築波大學,這可謂是大學改革事與願違的一個極端例子。
捲入學園紛爭的所有大學都留下了一個後遺症,那就是從此在研究領域大學對與產業界的合作極度警惕。大學從此很討厭產學合作一詞,理工學科的教授與企業的聯合研究幾乎全部停止。最終導致大學的研究設備陳舊過時,遠遠落後於歐美的大學。
另一方面,這一階段日本進入高速增長期,衆多企業克服了各種障礙,實施了穩步增長。克服了公害問題和兩次石油危機並實施躍進的代表性產業是電子產業和汽車產業。汽車廠商雖然遭遇了嚴格的尾氣規定,但在全球率先達到了尾氣排放標準。幸運的是,由於日本道路本就狹窄、路況不佳,因此汽車產業以小型車爲核心推進開發,相對比較容易滿足尾氣排放侷限。經歷石油危機之後,消費者節約和節能的意識高漲,與大量消耗汽油的大型車相比,日本對小型車的需求增加,這也是實施尾氣排放的一大幸事。家電等電子領域,1980年代至1990年代,日本企業也實施驚人的飛躍,日本電子產品席捲了全球市場。
應該說,支撐日本企業實施躍進的,是日本政府實施的產業結構轉型政策。爲因應兩次石油危機和象徵日本經濟強大的日元升值,日本以當時的通商產業省爲中心,推出了徹底向節能產業轉型的政策。即從鋼鐵和鋁等能源密集型材料產業,向可以稱爲輕薄短小路綫的汽車和電子產業大轉型。汽車和電子產業原本是美國的代表性產業,日本大膽地動了美國的「奶酪」。終於,1980年代放大了「日美貿易摩擦」和「日美貿易戰爭」。日本被讚譽爲「Japan as Number One」,這一時代,人們一度認爲日本將會戰勝美國。
《科學技術基本法案》被廢棄20多年後,日本再次出現制定基本法的動向,彼時已經進入平成時代(1989—2019年)。1993年,尾身幸次議員就任自民黨科學技術部會長,尾身出身於科學技術廳,制定科技基本法是他長期以來的一直願望。他四方遊說推進基本法的復活,不僅是自民黨,當時的執政黨社會黨以及先驅新黨也贊同制定基本法,除了三個聯合執政黨外,新進黨也參與了磋商等,共同推進了制定基本法的討論。最終以4黨聯合提案的形式提交國會,1995年(平成7年)11月,《科學技術基本法》在衆參兩院獲得全票透過。
該法案是日本製定的與科技有關的基本法案,因此具有在科技領域優於其他法律的特徵。另外,法案中並沒有設置會直接影響國民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大部分内容都是由訓示規定和程式規定構成的。
《科學技術基本法》的制定,標誌着日本確立了旨在科學技術立國的基本方針,科學技術被定位爲國家最重要的方向之一。雖然日本此前已經有關於科技振興的獨立法律,但《科學技術基本法》透過後,那些法律先後變成了基本法的實施法案或者特別法案。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章的總則(第1條~第8條)中規定了該法案的概念、目的(第1條)、科技振興政策的基本方針(第2條)、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的責任(第3~5條)以及對大學等開展的研究的關照等,同時要求制定並上報年度報告。
在第2章中,第9條要求制定關於科技振興的基本計劃(科學技術基本計劃)。同時規定,基本計劃要在科學技術會議上討論後製定,内容方面,要求制定推進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等研究開發的綜合方針、完善研究設施和研究設備、促進與研究開發有關的資訊化等。
作爲政府應該採取的對策,《科學技術基本法》中規定(1)均衡推進各項研究開發、(2)確保研究人員等的要求得到滿足、(3)完善研究設施和設備、(4)推進與研究開發有關的資訊化、(5)促進研究交流等。
《科學技術基本法》的特色包括:(1)從法案的規定物件中排除了僅與人文科學有關的内容,但提到要考慮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的和諧隊形變換;(2)1968年被廢棄的法案中剔除的強化大學和研究生院的有關内容,新法案認爲該項内容必不可少,所以又被恢復成爲了法案的物件。
伴隨着1995年《科學技術基本法》的正式透過,日本政府於1996年(平成8年)制定了5年一期的「科學技術基本計劃」,開始實施長期、系統、連貫的科技政策。到目前爲止,科學技術基本計劃已經實施至第5期。
「科學技術基本計劃」的執行情況
文: 瀧川 進
翻譯編輯 JST客觀日本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