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二戰結束經過了半個世紀,距離科學技術會議提出制定基本法也過去了35年之後,日本的首部《科學技術基本法》終於在1995年11月頒佈施行。
《科學技術基本法》由當時的内閣總理大臣村山富市公佈實施
《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了科學技術政策的方向,具有優於其他科學技術相關法律的特性。基本法要求政府制定旨在實施科學技術創造立國的基本方針,把科學技術定位爲國家最重要的課題之一。該法律施行後,僅在2001年和2014年修改過部分字句(名稱),作爲基本法,現在仍然是日本製定科學技術政策時的依據(具體修改内容爲第9條第3項,隨着科學技術會議更名,將「綜合科學技術會議」修改爲了「綜合科學技術創新會議」)。
下面來看一下《科學技術基本法》的詳細法律條文。
基本法分爲5章,共19條。
第1章爲總則(第1~8條),規定了法律的目的、方針、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責任與義務,以及制定和實施與大學等有關的政策時應予考慮的事項等。
第1條(目的)規定了制定該法律的目的,即「透過規定相關科學技術(純人文科學領域除外,以下相同)振興政策的基本事項,綜合地、有計劃地推進相關科學技術振興政策,來提高日本的學術水平,從而促進日本經濟社會的隊形變換及提高國民的福祉,同時爲世界的科學技術進步和人類社會的永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2條(科學技術振興政策的方針)圍繞科學技術振興做出規定,即「鑑於科學技術是日本及人類社會未來隊形變換的基礎,積累科學技術知識將變成人類的知識財富,因此振興科學技術要以充分發揮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等」)的創造性爲宗旨,必須在實施人類生活、社會與自然和諧隊形變換的同時,積極振興科學技術」。
另外,關於科學技術振興還規定,「必須充分考慮各領域的研究開發能力的均衡培養,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的和諧隊形變換,以及國家試驗研究機構、大學(包括研究生院,以下相同)和民間等的有機合作,另外,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的相互促進關係對科學技術進步至關重要,因此還需注意二者的協調隊形變換」。
後面的條文如下。
第3條(國家的責任與義務) 國家有制定和實施綜合性科學技術振興政策的責任和義務。
第4條(地方公共團體的責任與義務) 關於科學技術振興,地方公共團體有責任和義務制定並實施以國家政策爲依據的政策,以及能發揮地方公共團體的地區特性的自主性政策。
第5條(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制定政策等時應予考慮的事項) 鑑於基礎研究具有以下性質:能發現和闡明新現象及開發獨創性新技術等、研究之初難以預測研究成果、研究成果未必能實施實用化等,因此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制定和實施相關科學技術振興政策時,必須充分考慮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對推進基礎研究的重要性。
可以說,第5條透過把此前雖然認爲重要但實際並未得到重視的科學基礎研究的意義、作用和性質寫入條文,強調了基礎研究的必要性和持續性。
第6條(制定和實施與大學等有關的政策時應予考慮的事項) 國家及地方公共團體在制定和實施與大學及大學共同利用機構(以下簡稱「大學等」)有關的科學技術振興政策時,必須努力提高大學等的研究活動的積極性,同時尊重研究人員等的自主性,充分考慮大學等的其他研究特性。
第7條(法制上的措施等) 爲實施相關科學技術振興政策,政府必須採取必要的法制、財政或金融等其他措施。
第8條(年度報告) 政府每年必須向國會提交政府爲振興科學技術所採取的政策的相關報告。
繼上述總則之後,基本法還在第2章第9條要求政府制定關於科學技術的基本計劃。
第2章 科學技術基本計劃
第9條
1 爲了綜合地、有計劃地推進相關科學技術振興政策,政府必須制定關於科學技術振興的基本計劃(以下簡稱「科學技術基本計劃」)。
2 科學技術基本計劃線規定了以下事項。
一、關於推進研究開發(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開發研究,包括技術開發,以下相同)的綜合方針
二、關於完善研究設施和研究設備(以下簡稱「研究設施等」),以及建立旨在推進研究開發的環境,如促進相關研究開發實施資訊化等,政府應該綜合地、有計劃地採取的措施
三、振興科學技術所需的其他事項
3 政府制定科學技術基本計劃時,必須提前經過綜合科學技術創新會議審議。
4 政府必鬚根據科學技術的進展情況以及政府爲振興科學技術所採取的政策的效果等,對科學技術基本計劃進行適當的研究,必要時加以修改。修改時適用前款。
5 政府根據第1項的規定製定科學技術基本計劃,或者根據前款的規定修改科學技術基本計劃時,必須公佈其主要内容。
6 爲確保實施科學技術基本計劃所需的經費,政府必須努力採取措施,如每財年在國家財政允許的範圍内將其列入預算等,以確保計劃的順利實施。
接下來的第3章規定了推進研究開發的必要事項。
第10條(均衡推進雜異化的研究開發等) 國家在採取必要措施均衡推進廣泛領域的雜異化研究開發的同時,爲進一步推進國家應該特別振興的重要科學技術領域的研究開發,還應採取必要的規畫和實施措施等。
第11條(確保研究人員等)
1 爲推進支援科學技術隊形變換等的研究開發,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充實研究生院的教育研究,確保和培養研究人員等以及提高其資質。
2 爲了使研究人員等的職務具備符合其重要性的吸引力,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研究人員等的合理待遇。
3 支援研究開發的人才是順利推進研究開發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國家應根據第2項規定的政策,採取措施確保和培養人才、提高人才資質並保障其合理待遇。
第12條(完善研究設施等)
1 爲推進支援科學技術隊形變換等的研究開發,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完善研究開發機構(包括國家的試驗研究機構、大學等及民間等的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相同)的研究設施等。
2 爲有效推進研究開發,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加強研究材料的順利供應等研究開發支援功能。
第13條(促進研究開發實施資訊化) 爲高效推進研究開發,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促進研究開發實施資訊化,如提高科學技術相關資訊的處理水平、擴充科學技術相關的資料庫、構築研究開發機構等之間的資訊網路絡。
第14條(促進與研究開發有關的交流) 透過研究開發機構或者研究人員等的相互交流促進研究人員等的雜異化知識融合等是推動研究開發取得新進展的源泉,另外,這種交流對高效推進研究開發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因此,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促進研究人員等的交流、研究開發機構的共同研究開發,以及研究開發機構的研究設施等的共同利用等與研究開發有關的交流。
第15條(有效利用研究開發資金) 爲順利推進研究開發,國家應根據研究開發的進展情況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研究開發的相關資金得到有效利用等。
第16條(公開研究開發成果等) 爲充分利用研究開發成果,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如公開研究開發成果、提供與研究開發有關的資訊等,來推動研究開發成果普及,並促進其合理實施實用化。
第17條(促進民間的努力) 鑑於民間在日本的科學技術活動中的重要性,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來促進民間的自主努力,從而推動民間的研究開發。
第4章強調了與科學技術開發有關的國際交流的重要性,第5章要求國家採取措施加深國民、尤其是青少年對科學技術的理解和關心。
第4章 推進國際交流等
第18條 爲透過大力開展國際科學技術活動,積極發揮日本在國際社會上的作用,同時促進日本的科學技術進一步隊形變換,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推進研究人員等的國際交流、國際共同研究開發以及科學技術相關資訊的國際流通等與科學技術有關的國際交流等。
第5章 振興科學技術相關的學習等
第19條 爲了讓以青少年爲首的廣大國民能透過一切機會加深對科學技術的理解和關心,國家應採取必要措施振興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中關於科學技術的學習,促進關於科學技術的啓蒙及知識的普及。
文: 瀧川 進
翻譯編輯 JST客觀日本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