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現核融合的社會應用,日本内閣府安全保障工作群組(主查(相當於科長):近藤寬子/合同會社Matrix K負責人)召開了首次會議,討論應制定哪些相關法律和條例。工作群組將與學術團體和產業協會等合作,在本年度内提出安全保障的基本方針。
根據有關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法律(IR法),對進行氘-氘(DD反應)的設備(JT60SA、LHD)進行輻射監管。而對於進行氘-氚(DT反應)的設備,由於日本尚無監管對象,因此沒有監管規制標準。
為防止放射線危害,美國、英國和日本採用RI規制法等法律管控,而法國則針對國際熱核融合實驗堆(ITER)採用了類似核反應堆監管法的法規進行規制。雖然沒有一個國家專門針對核融合制定法規,但目前各國都在推進對於核融合應進行何種規制的探討。
美國於2019年制定了《核能創新與現代化法案》,要求核管理委員會(NRC)在2027年底前針對包括聚變反應堆在内的先進反應堆,建立包含技術在内的綜合監管框架。2021年4月,NRC發布了一份題為「核融合能源系統的許可和監管」的工作文件,其中列舉了制定法規的三種做法。第一種為對設施使用方法進行規制(類似於《原子爐規制法》);第二種為對副產物進行規制(類似於《RI規制法》);第三種為綜合以上兩種方法或新方法。NRC認為第一種方法具有可執行性,而產業界則認為第二種方法更為合適。為此NRC決定繼續探討,並於2024年11月召開了DOE(能源部)、初創企業和英國BEIS(商務、能源和工業戰略部)參加的委員會會議。
英國監管改革相關諮詢機構(RHC)也在開展討論,根據2040年之前建成原始反應堆的STEP(球形托卡馬克能源生產)計劃和民營企業的商業活動,認為有必要明確適合產業的監管環境。2021年5月,RHC發布了《聚變能監管相關報告》,列出了3個選項:①現行監管方法的延續和擴展(健康與安全執行局(HSE)監管安全方面);②由英國核安全局(ONR)執行安全規制;③針對核融合制定專用法規。其中,RHC建議優先採取與核分裂不同的方法①。2022年6月,基於公眾意見,BEIS(英國商務、能源和工業戰略部)宣佈將繼續採用當前的監管方法,並已經開始探討細節,為法制化做準備。
歐盟(EU)為填補現行法規中的空白,並已在歐盟委員會(EC)科研與創新總司發起討論,目的是為制定專門針對核融合反應堆的監管框架奠定基礎。2021年6月,EC發布了一份題為「探索核融合電廠的監管方案」的文件,認為基於核分裂的標準可能過於保守,可能會給監管流程和投資造成負擔。此外,在得出氚需要不同於核融合實驗反應堆的法規的結論後,提議有必要:①針對核融合潛在風險制定安全措施;②對當前和未來技術應具備靈活性和適應力;③法規必須透明且具備社會接受度。目前正在與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合作繼續開展討論。
日本(文部科學省)參與了Agile Nations(敏捷國家聯盟,一個旨在促進參與國政府之間在創新法規實務方面合作的政府間規制合作網路)的工作群組(WG),討論核融合能源的安全監管問題。該工作群組由英國、日本和加拿大組成,新加坡和巴林作為觀察員。2023年10月,英國、日本和加拿大發布了聯合建議,就如何制定核融合能源設施相關監管框架總結了5項建議和2個輔助案例研究。
近年來,與核融合有關的動向變得愈發活躍。2023年12月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28次締約方大會(COP28)的相關活動上,美國總統氣候問題特使約翰·克裏(John Kerry)宣佈為了在美國實現核融合能源,將加強國際戰略合作。今年4月,日本文部科學大臣盛山與美國能源部(DOE)副部長舉行會談,並發表了《關於加速聚變能源示範和商業化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
另外,4月28日至30日在意大利都靈舉行的七國集團(G7)氣候、能源和環境部長會議的成果文件中也提及了聚變能源相關的内容。各國認識到核融合能源具有為未來氣候變化和能源安全課題提供持久解決方案的潛力,並表示將促進國際合作開發和示範。還將成立加強研發合作的七國集團工作群組,同時為推進貫徹一致的監管方法進行資訊交流。
基於上述國際形勢,工作群組將積極探討社會可接受的、科學合理的安全法規,以促進民營企業的參與和創新。並就與原子能學會和電漿科學和核融合研究學會等合作推進研究達成了一致。
日本科學技術政策擔當大臣高市早苗表示:「美國和英國已經表明,將對核融合採用不同於核分裂法規的方針。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促進民營企業的參與,加速實現聚變能源,日本有必要儘早確定安全法規的方向性。這個工作群組將與相關學術團體和聚變能源產業協會等合作,力爭在本年度内制定出安全保障的基本方針,以免錯過產業化的時機。」
原文:《科學新聞》
翻譯:JST客觀日本編輯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