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日本

日本專家會議認為:核融合發電監管應採用不同於核能發電的法律

2025年02月28日 政策

核融合發電最初將不會適用於內容極為嚴格的《原子爐等規制法》,而是應依託有關放射性同位素等的規制法律(簡稱RI法)進行監管。日本政府的核融合戰略專家會議(主席:NTT顧問篠原弘道)通過了業務組提交的報告(有關安全保障的基本思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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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融合戰略專家會議現場(供圖:科學新聞社)

日本政府為實現2030年代核融合發電的示範運行以及培育相關產業,正在推進修訂「聚變能源戰略」。在現行法律體系下,JT-60SA等托卡馬克型超導電漿實驗裝置依照RI法被歸類為輻射發生裝置並受到監管,但當這些裝置轉型為發電反應堆時,其安全監管的法律框架並未明確。

報告指出,核融合裝置的危害包括可能產生輻射、氚以及有關放射性塵埃的放射性物質處理、核融合反應設備超負荷導致放射性物質的封閉功能失效等問題。但從原理上看,即便封閉功能失效,也只會出現核融合沙利多邁止,不會出現核分裂那樣的連鎖反應。

鑑於此,報告認為雖然當前需依託RI法進行監管,但由於核融合發電還處於研發階段,安全保障的基本思路是,根據新的知識和技術的進展靈活監管,應設計出必要的補充措施,並根據風險的具體程度實行(分級)監管。同時,報告還指出,為實施這種監管,應當強化政府體制,建立政府與企業等各方持續開展資訊共享和對話的平台,深化安全性相關的研究。

專家會議還就修訂「聚變能源創新戰略」展開了討論。為迎接2025年6月「綜合創新戰略」的內閣審議做前期準備,對產業培育戰略、技術開發戰略、戰略推進體制等方面的討論也將快速進行。

具體討論內容包括:與產業協會合作的國際標準化與供應鏈建設、包含拆分在內的企業孵化、鼓勵投資等,以及製定既科學合理又符合國際協作要求的安全保障基本理念;加快原型堆建設所需的基礎設施建設;強化包括創業公司在內的公私研發力量;通過ITER和BA活動獲取核心技術;依託QST、NIFS、ILE等機構的創新基地化發展趨勢,培育「核融合版矽谷」;構建基於高校間合作和國際合作的系統化人才培養體系。

日本科學技術政策擔當大臣城內實表示:「希望各界進一步增強研發能力並深入探討相關問題。內閣府作為政府的指揮中心,將與相關省廳緊密合作並紮實推動相關工作。」

原文:《科學新聞》
翻譯:JST客觀日本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