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起日本開始實施的《工作方式改革關聯法》中對加班和休假進行了較之前的《勞動基準法》更爲嚴格和細緻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原則上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5小時,每年不得累計超過360小時(圖1);公司有義務保證員工的休息時間,即前一天加班結束到第二天上班之前必須提供足夠的時間延遲,以保障員工得到充足的休息;另外普通勞動者除擁有每年10天及以上帶薪休假的權利外,還增加了每年至少休息5天以上年假的義務。
圖1 《工作方式改革關聯法》加班上限新規
長時間加班被認爲不僅給勞動者帶來健康問題,造成家庭事業兩難全的困境,也是導致日本低生育率少子化和阻礙女性職業隊形變換的重要因素之一。日本厚生勞動省將侷限加班時長視作營造工作和生活平衡的重要一環,以提高女性和高齡者的勞動參與度;同時打造一個更加友好、人性化和有競爭力的就業環境,以吸引更多外國留學生和勞動者來日本工作。
圖2 夜晚的東京很多辦公大樓還是燈火通明
自上世紀80年代日本因工作過度誘發瘁死案例增多、「過勞死」一詞創制以來,日本社會和政府對勞動者權益的保存也愈發關注和重視。爲減量一些悲劇的發生,日本《勞動基準法》也對加班和休假進行了嚴格和明確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和負責人將處以罰鍰或6個月以下監禁[1]。
《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讓勞動者1天的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以上、1周不能超過40小時以上;僱主讓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時間勞動, 或者在法定休息日勞動時,必須依法辦理手續。
一個月加班80小時以上是過勞死判定的紅線。2001年12月12日日本發佈的《關於腦血管疾病和缺血性心臟病等的認定標準》中提到,當一個月累計加班超過45個小時後,心腦血管類疾病與工作的相關明顯加強;當單月累計加班超過100小時或者連續兩個月以上每月累計加班超過80個小時,則認爲工作與心腦血管類疾病的發病密切關聯。
2019年3月18日,日本國立癌症研究中心和大阪大學等研究團隊發佈報告稱,加班時長與心肌梗塞(Acute myocardial infarction, AMI)成正相關:1天連續工作11個小時以上的人羣,和一天工作7到9個小時的標準組相比,急性心肌梗塞的發病率提高了63%。
《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對於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必須給付加班工資且不得低於正常勞動時間或勞動日工資計算額的 125%;對於在法定休息日的出勤 , 必須以135%以上的比率給付加班費;對於深夜(晚22:00至凌晨5:00間)的工作,必須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計算額的125%以上的比率給付補貼工資,如果是工作日深夜加班則爲150%以上,休息日深夜加班則爲160%以上。這也是日本深夜和早班計程車價格上浮的主要原因。
另外,2010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中,規定當月累計加班60個小時以上,給付工資應再上浮25%,即正常勞動時間工資的150%,若是深夜加班則175%(圖3)。勞動仲裁時提供加班時長記錄不是勞動者的義務,僱主必須對員工工作勞動時間進行客觀記錄,並至少保存三年備查。
圖3 2010年基準法修改後加班費變化示意 (假說時薪爲1000日元)
帶薪休假(年假)制度最初出現在1936年國際勞動組織(ILO)第52號條約中。1970年修正案中規定帶薪年假爲一年3個勞動周(一週五個工作日爲15天,六個工作日則爲18天),但該修正案目前未被日美兩國承認。歐洲共同體規定的帶薪年假則爲4個勞動周。
厚生勞動省進行的「2018年就業條件綜合調查」顯示,日本每人平均實際休的年假天數爲9.3天,其中實休天數最少的餐飲住宿業爲5.2天/年。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僱主對於連續工作六個月、出勤率在 80%以上的勞動者,應該給予帶薪年假。第一年度規定至少爲10 天,後每年增加一天,第三年開始每年增加兩天,工作第六年達到20天后不再增加(圖4)。另外,僱主不得以勞動者的國籍、信仰或社會地位爲由,在工資、勞動時間等勞動條件上給予歧視性待遇(勞動基準法第3條)。
圖4 日本帶薪年假最低天數
供稿 宋傑 東京大學博士
編輯修改 JST客觀日本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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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法